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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家质检总局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力舟

发布时间:2020-02-04 14:39:55 阅读: 来源:量规厂家

更加扎实地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

——访国家质检总局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力舟

本报记者 曾 星 逄 丽 通讯员 张富田

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如何更好地找准定位、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成为全系统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近日,记者走访了国家质检总局标法中心副主任王力舟,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进行专题采访。王力舟长期从事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研究工作,曾参加过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和入世谈判相关工作,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研究员。

“在检验检疫转型发展过程中,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既是我们的有力抓手,也是我们调整职能的着力点。”当记者问及如何审视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时,王力舟一针见血、直奔主题。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WTO规则允许的出于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反欺诈等合理目标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等诸多内容。“我们应当看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二重性。”王力舟说,“它在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推动国际贸易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又可能对贸易形成壁垒。”

王力舟强调,针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作用的不同表现形式,应当采取不同措施:一方面,对于滥用技术性措施、使之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的,应该打破;另一方面,对于各成员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明进程等方面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当跨越。

王力舟告诉记者,在当前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发展战略下,企业迫切需要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从而达到目标市场准入要求;迫切需要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信息与风险分析,从而未雨绸缪、早做准备;迫切需要了解掌握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新标准,从而及时研究开发应对技术;迫切需要借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先进理念,从而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健全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合理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强化进口产品安全和质量监管,也是各级政府的迫切之需。更好地履行这项职责,更好地担当起这份责任,正是检验检疫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

王力舟认为,进一步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是检验检疫部门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的必然选择、履职之道。在记者的要求下,他详细介绍了总局标法中心下一步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思路和打算。

首先,要加大对国外通报措施的评议力度。结合当前每年2000多件的TBT通报而已评议的不足10%的情况,加强对一线从事检验的技术专家进行通报评议专项培训,引导他们按专业方向和技术特长,持续关注相关领域的国外通报,有组织地开展函评、参加会评。通过改革现有的通报评议组织模式,在重要产业集聚区和有条件的直属局扩大共建评议基地,充分发挥各局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大对国外通报措施的评议力度。

其次,要深入研究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现在看,企业已不满足一般消息性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需求,我们要结合自己的专业领域,持续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这些措施对相关产品的具体要求,深入分析我国企业和产品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即时化的服务。在通报措施的评议中,TBT领域的专家、从事工业产品检验监管的专家,要率先消化、吸收、理解、掌握国外最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充分发挥我们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专长,帮扶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帮扶滞销出口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减少产品成本支出,提高出口产品档次,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第三,要对出口产品的召回或通报案例进行追根溯源。近年来,欧盟REPAX-CHINA系统每年通报我国不合格产品都达三四百项,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每年通报召回的产品中,我国产品超过55%。过去,检验检疫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最后一道质量安全屏障,而取消工业产品法定检验后,出口企业直接面对国外市场竞争,出口产品直接经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考验。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帮助企业掰开揉碎地查找问题,条分缕析地解决问题。我们的技术专家要深入生产一线,企业技术攻关,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监管,排查整治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帮助企业破解技术难题。通过全方位的服务,增强企业对检验监管人员的依赖感、信赖感。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要从过去包办代替的传统模式,转向分类监管、保驾护航,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让企业真正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起责任。

第四,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贸易措施。检验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搜集他们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案例,并形成WTO/TBT委员会特别贸易关注提案。这样,我们既掌握了多双边场合据理力争、赢得主动的武器,同时又能最直接、最有力地维护相关企业、产业利益。有条件的,要组织本辖区企业、行业协会直接向相关措施制定方提出交涉文件,由质检总局相关司局和标法中心在国际场合表达我们企业或行业的主张。

第五,要进一步健全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当我们把主要精力转向进口检验、强化进口商品检验监管时,以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形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就是我们依法实施进口检验监管的依据。进一步健全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是检验检疫系统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通过注重消化、吸收、引用或转化国际标准,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从而达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成效。要强化技术标准的建设和应用,突出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作用,把握好合格评定从业机构的资质认定,使检验检疫工作从微观走向宏观,更加紧密地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结合。

王力舟告诉记者,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正在制定,其中“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是重要的方向和内容。他说,标法中心主任山巍最近每次从总局参加会议回来,都会及时通报总局党组深入研究大局、积极推进改革的有关要求,及时研究标法中心发挥引领作用、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他表示,标法中心有责任更有信心,有思路更有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为检验检疫部门优化检验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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