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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夺权与换班的乱象

发布时间:2021-01-07 18:07:53 阅读: 来源:量规厂家

夺权计谋

在公司夺权过程中,许多政治、军事谋略得以充分运用,以下是参与者经常使用的计谋:

合纵连横

【案例】某公司有四位股东,甲持45%股权,乙持40%股权,丙持12%股权,丁持3%股权。甲为现任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经营。乙向丙承诺,如果支持其担任董事长,则任命丙为总经理,丙遂与乙联手在股东会免去甲的董事职务。后乙虽任命丙为总经理,但事事掣肘,甲又与丙联合,罢免了乙的董事职务,甲重任董事长。

在公司存在多位股东,没有任何一位股东绝对控股的情况下,纵横之术是常见的计谋,大股东各自拉拢小股东及其委任的董事,从而形成巩固控制或改变格局的联盟。小股东及非主流董事也深谙生存之道,以小搏大,谁能给予更多回报就跟谁干,从而形成了股东之间分分合合、“朝秦暮楚”的局面。

釜底抽薪

【案例】某公司持有60%股权的股东们密谋酝酿罢免现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现任董事长持有40%股权,为防止被罢免,遂利用掌握公司公章的机会,伪造部分股东的签名,将30%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至自己妻子名下。

因为公司法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夺权参与者的股权比例通常成为最终决定因素。因此,如果将对手的股东资格采取一定的方式剥夺,其话语权自然丧失。

反客为主

【案例】某公司为外商独资公司,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多年,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多年任职,使得李某在公司里根深蒂固,加之股东长期在国外,无力直接决策和控制,公司员工“只知有李总,不知有股东”。后因李某与股东发生矛盾,股东作出决定撤换李某。决定作出后,李某拒不交接,公司管理人员拒绝配合。

按照公司法的理论,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权力均来自于股东的授权,对股东负责,是股东的代理人。本案中,毫无疑问最终应当确认股东的决定,但是李某可能已经将公司有价值的财产进行转移,并且公司的账簿也可能不知去向,公司此后即使想主张权利也缺乏充分的证据。

借刀杀人

【案例】某公司经营很不规范,董事长侵占公司财产,副董事长遂指使人向公安机关告发,要求对董事长职务侵占行为立案侦查。在董事长被拘捕之后,副董事长遂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趁机撤换重要部门负责人。

从案例可见,“借刀杀人”与“趁火打劫”两计常常共同使用,在原掌权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夺权者往往就以收拾残局的形象示人,进而全面夺取公司的控制权。

暗度陈仓

【案例】某公司的正副董事长长期存在矛盾,副董事长要求召开董事会,理由是自己要辞职,董事长遂召集董事会。会下,副董事长已联络多位对董事长不满的董事,形成联盟。会上,副董事长突然发难,要求撤换董事长。因董事长的几位关系密切董事在外地,且以为副董事长辞职成定局,未参加董事会,几位中立董事被裹胁,遂在会议上形成一边倒的局面,最终形成决议,免去原董事长职务。

在公司法中,对于召集权进行了限制,暗度陈仓之计往往既可以使召集权人主动行使召集权,又可以麻痹掌权者,可谓是一箭双雕。

夺权致乱

对于治理规范的公司来说,因为现有掌权者的投资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存在不足,满足不了股东的要求,股东进行撤换,本属正常,也应当实现权力“平稳交接”。但是,由于夺权参与者过于注重权谋的运用,尤其是一些不符合规则的阴谋的运用,导致出现了种种乱象,表现在以下方面:

政出两门,相关人员无所适从

由于夺权的不规范性,加之许多掌权者在政变之后恋战不舍,导致经常出现“双头董事会”、两个法定代表人情况出现。一方持有公司公章,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另一方则持有决议,双方各自通过相应渠道向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员工喊话,要求他们站队。于外部,双方都自称是公司的唯一代表,声称客户一旦与对方签约,不视为公司的行为。此时,就内部而言,管理秩序无从规范,就外部而言,交易安全无从保障。

决议合法性长期未定

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主持和表决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瑕疵,且原掌权者又通过诉讼程序质疑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意图在诉讼期间延长任职期间,而诉讼程序又难以在短时间内结束,于是便形成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效力长期无法确定的局面。在此期间,原掌权者的许多职务行为,如任免中层、对外谈判、投资决策、财产处分等,其效力也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使公司的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局面。

控制权争夺的暴力化

由于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构在遇到原掌权者抗拒、拖延等行为时常显力度不够,法院的司法介入周期较长,于是抢班夺权者便铤而走险,采取暴力夺权,即占领公司办公场所,夺得公司公章、证照、账簿。更有甚者,有的夺权者相信拳头才是硬道理,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情况下夺权。暴力化倾向导致公司的治理完全偏离法律和章程,对公司的损害是致命的。

由于夺权过程中的上述乱象,使得公司的控制权变动很难平稳过渡,公司的发展出现停滞,甚至出现血腥场面。许多本来发展前景很好的公司,一旦陷入夺权之争,便止步不前,甚至大步倒退,企业的文化被摧毁,合作伙伴丧失信心,在客户中的口碑急剧下滑。据一位真功夫前高管的话,真功夫在2011年4月爆发夺权之争,在5月份的全国净利润下降到仅6万多元,而在3月份之前,其月净利润基本保持在800万元左右。可见,夺权之争的危害不可谓不深。

原因解析

许多公司出现的种种乱象,乱虽乱,但是个中原因却是明显。笔者认为,出现上述乱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缺乏规则意识

在经济生活中,许多掌权者不守规则,对相关的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置若罔闻,恋权不去,导致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不得不采取非正常手段召集会议、进行表决进而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夺权者往往过于看重夺权所需的权谋,缺乏合理的规则意识,从而引起掌权者的抵制。各方参与者规则意识的欠缺导致夺权过程无秩序、无规矩,出现乱象在所难免。

利益分配不公

依据现有的法律,在公司里掌权者与“在野者”的地位悬殊,体现着“赢者通吃、成王败寇”的局面。作为掌权者,其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主持工作,控制着人事、财务、财产、业务,并可能通过薪酬制度和报销制度获得经济利益。而在野者的境遇则要凄凉许多,可能无法参与公司管理,无法从公司发展中获取回报,甚至连知情权都难以得到保障。在此情形下,政变夺权意味着高回报,自然成为有实力也有意向掌权的“在野”股东的选择。

原有均衡打破

许多公司在成长初期,公司的人合性往往靠友情、亲情、股权比例对等因素达到均衡。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利益分配导致创办者的友情出现裂痕,婚姻变故导致股权变化,绝对控股变成相对控股,引入风险投资导致股权结构变化,原有的均衡被打破。原有均衡被打破之后,各种力量进行分化重组,原有掌权者如未能在新的格局取得多数股东或董事认同,便可能面临着“政变”的威胁。

解决之道

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冲突、对立、变革,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是关系公司盛衰存亡的大事。笔者认为,妥善处理控制权争夺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完善治理规则

目前,多数公司的章程照搬公司法,只有框架性规定,对于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所需的必要议事规则,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夺权过程中,参与者均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导致争端不断。笔者认为,公司在设立时,均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争端,完整地制定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召集程序、主持程序、表决程序,对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重要职位的职责、任免、交接等进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均衡配置利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多数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简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从而导致持有51%股权的股东对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等岗位任免完全排斥小股东。此种利益配置的设计,使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笔者建议,对于公司重要人事,应当均衡配置,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可以引入累积投票制,按照股东股权比例委派董事;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由大股东委派董事长,小股东委派总经理,或者保证小股东委派财务负责人。一旦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得到保障,就很少会铤而走险,走暴力夺权的道路。

完善司法介入

仅仅建立规则,配置利益,仍然不足以纠正目前公司夺权乱象,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夺权之争仍不免陷入丛林法则的困境。目前的司法介入,周期长,力度弱,导致公司的控制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往往官司打完,公司倒闭。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增设“公司诉讼特别程序”,赋予法官以灵活、快捷处理部分公司纠纷的权利,具体可包括如下内容:设定略式程序,及时处理紧急事项;法官作出临时性裁定,以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设定中间程序,法官可以召集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法官可以发布禁令,禁止暴力夺权或在审理过程中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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